隨著城市經濟的迅速發展,人們對下一代教育的日益重視,為了讓自己孩子“不輸在起跑線上”,家長們的熱切需求造就了市場上校外培訓機構的紅火,但這些機構的資質、安全和教學質量也日漸引起社會關注和重視。
2018年2月,國家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工商總局等四部門聯合發出《關于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3月,教育部辦公廳又下發了《關于加快推進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關于切實做好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專項整治工作。8月,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以上專項整治工作及意見的發布,為各省市開展其所在區域校外培訓機構的治理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指引方向。
一、我市整治校外培訓機構的基本情況及存在問題
2018年5月,中山市教育和體育局(市教體局)聯合公安、工商、人社、民政、消防等部門召開了關于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視頻會議,部署專項治理行動工作。隨后,市教體局和市工商部門聯合開展查處行動,共檢查11所違規校外培訓機構,發出11份《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受檢的違規機構在限期內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市教體局通過《中山日報》公布全市經教育部門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培訓中心等機構的辦學資格及2017學年年檢結果。其中顯示,我市298所民辦教育培訓中心,年檢合格的為260所,年檢基本合格18所,年檢不合格13所,7所被終止辦學。
在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整治中,存在一些實際困難和突出問題:
(一)大部分校外培訓機構難以監管
經查,目前中山共有3000多所校外培訓機構,在工商部門登記的有2000多所,截至2018年7月31日公布的年檢報告數據,在教育部門取得辦學許可證僅為298所。據此可見,我市校外培訓市場中,具有合法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很可能不到一成。
按照法律規定,在工商部門登記持營業執照的機構須到教育部門領取辦學許可證才能辦學(執照標明“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舉辦者往往基于不受管控的考慮,不主動申領辦學許可證。在巨大的家長市場需求的利誘下,校外培訓機構長期以來魚龍混雜,良莠不齊。
(二)認定設置標準及責任主體的缺位
國務院《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明確,省級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研究制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具體標準;省域內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權地市級教育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制訂。因省級對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尚未出臺,我市只能遵循上述意見對場所條件、師資條件、管理制度等基本要求,對制訂規范化的管理辦法、細則尚有一段距離。
市鎮兩級的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承擔對教育機構的管理職責,當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涉及主體登記、人員安置、場地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時,需要會同工商、人社、民政等各部門聯合調查及行動,而目前以專項整治組建臨時團隊,未能形成穩定的決策及執行機制,將難以有效協調、開展后續的管理工作。
(三)對校外培訓機構的信息化管理不到位
我市目前僅有不足一成的民辦培訓機構是符合辦學資質的(有辦學許可證的),對于這類有證辦學的機構,我們尚且不能從簡單的“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標準評價去了解其實際情況,更談不上對仍有九成在市場上違法存在的機構的檢查和監督了。對于這類機構是否有證辦學、教師資質、場地安全以及教學質量對家長而言都是最最關注的問題,但無法公開查證的情況下,恰恰造就了校外培訓機構仍有很大存活空間。
(四)對違規辦學的校外培訓機構處罰力度不夠
根據我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規定,對校外培訓機構擅自辦學的行為,處罰方式有: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人員依法處分;承擔賠償責任等。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規定,對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行為,行政部門采取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罰款等的方式。可見,從國家法律懲罰措施上,相較于其他違法行為(比如環保違法,一經查處罰款可能上百萬),校外培訓機構無證辦學的違法成本太低,不足以對某些以此謀利且毫無社會責任心的商人產生震懾效力。
校外培訓機構如此受到青睞,從根源上找原因,不外乎如下幾個方面:學校日常無差異化教學,“開小灶”視為有益補充;老師不滿足于校內工作所得的酬勞,渴望自誘導學生校外輔導得到更多收益;校外培訓家長自身知識不足以自行輔導;家長認為孩子有全面發展的需要,各種興趣班應運而生,很好地契合了家長的需求??梢?,校外培訓市場是長期存在且具有相當發展空間的,但市場管理無序,將直接導致各種社會問題的發生。
建議:
國務院發布的《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我市開展相關工作的重要指導文件。針對我市實際情況,建議從抓重點、抓實效考慮實施如下幾點:
(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部門分工及職責
從政府層面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將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一是政府要科學確定校外培訓機構的分類與規劃,統籌我市的校外培訓服務資源,加強對校外培訓服務的統籌與監督。
二是市教育和體育局(下稱教體局)作為校外培訓服務的業務主管部門,要負責及時制定校外培訓服務的政策,對校外培訓機構服務的準入、教學質量、服務評級及淘汰等進行指導及組織專家評估,對校外培訓機構與正規學校之間的關聯行為進行監管。
三是市場監督管理局、民政、衛生、公安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校外培訓機構服務的監督管理職責。
(二)明確設立條件及服務要求
《意見》第二條、第三條提到明確設置標準及依法審批登記,但考慮全國各地市的差距,要求遵循的都只是基本要求,如符合安全的固定場所、師資力量及校內學科的教師資格、須有明確管理制度等,而設立審批登記,也是從工商登記辦學許可證進行規限。
由于培訓機構在我國的市場非常龐大,既有技能培訓、商業培訓,也有中小學生的校外輔導培訓,更有提供對未達入學年齡的幼兒早教、托管服務等。如果對此不作明確分類,將無法制定針對性的設立條件與具體要求,而廣泛適用統一標準則也會導致有失偏頗。因此,建議我市對“校外培訓機構”賦予更明確的范圍及定義,其中包括校外培訓機構的類型(幼兒托管、學科輔導、興趣培養、其他等)、不同類型機構的設置標準、培訓業務管理、日常年檢年報、監督與責任等的常態治理系統內容。
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出臺地方性法規或相關規范性文件,為我市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
(三)校外培訓機構信息公開、共享平臺
建議教體局及其他職能部門信息數據進行整合,統一到政府官方網站設立專題子網站運營。其中包括:國家、省及市政府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不同類型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立條件、具體要求;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住所、辦學資質等基本信息,校外培訓機構的登記及變更動態;校外培訓機構檢查情況的通報;黑白名單制度等等。引導校外培訓機構在各鎮區均衡發展,合理配置。
(四)引導家長信任校園教育及家庭教育
鼓勵學校教育從普及化的基礎教育向個性化、多樣化的素質教育轉變,鼓勵學校提供校園內的課后服務,支持學校開展學生興趣培養、能力開發等課外活動,進一步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緩解家長和學生對課外培訓機構的依賴。堅決取締中小學各種不遵守教學計劃、在職教師誘導學生參加有償課外輔導等行為。
加強宣傳教育,通過社區、校園、一般公眾場所及官方媒體的渠道,讓家長了解校外培訓機構應具備的合法資質、辦學條件及要求,違法違規機構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等,引導家長通過政府網站甄選具有一定教學規模與師資力量的機構,并公布機構不符合資質的投訴、舉報渠道。
建議由政府部門牽頭與各社區聯合開展多種形式活動,如問卷調查、有獎競賽、家長沙龍、教育專家論壇等方式,鼓勵家長理性回歸對子女的家庭教育,從關心子女的學習動能出發,以“知識上升為智識”為目標實施綜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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