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是人類生活的基本需求之一,住區在城市中占據了極其重要的地位,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則是住區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保障廣大居民日常順利進行最主要的基礎設施和物質的載體。因此,它的種類、數量和質量,不僅直接關系到人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也體現了整個城市的發展水平和發展趨勢。
一、我市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的基本情況
現行《中山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準則》中,公共服務設施共分為八大類:教育科研設施、醫療衛生設施、文化設施、體育設施、社會福利與保障設施、行政管理與社區服務設施、商業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按市級、組團級、鎮級、居住區級和居住小區級五級配置。其中居住區的人口規模為3-5萬人,居住小區為1-2萬人,中山市的社區與居住區、居住小區規模相對應。
(一)現狀公共服務用地情況
目前中山市全市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共計2712.2公頃,占城市建設用地面積14.44%,人均占地面積為8.2m2/人,符合《城市公共設施規劃規范》提出的公共服務設施人均用地規模6.9-9.2m2/人的標準,現階段基本能滿足目前中山市社會經濟管理的服務需求。
然而,若將各類公共服務設施分別統計,文化娛樂(服務人口上限值約160萬人)、醫療衛生(服務人口上限值約296萬人)設施建設相對滯后,目前的建設水平已大大超出其自身的承受范圍,例如文化娛樂設施合理服務人口的上限值僅僅是2015年常住人口總數的一半。
(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標準
對比國家、其他城市和中山的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標準,可以看出:與國家標準相比,中山市標準較為充分和全面,基本涉及社區服務所需的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基本設施。然而,較其他城市相比,中山市規定性標準的條文規定較多,使中山市標準缺乏靈活性和彈性。
二、我市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規劃單元與行政單元不對應
根據國標《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居住區按居住戶數或人口規模可分為居住區、居住小區”。規劃的基本單元是 “居住區”、 “居住小區”,通過擬開發的各個居住區項目的人口規模,配置一定規模的公共服務設施。然而,從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基層管理單元來看,目前行政管理單元一般是社區居委會,這與規劃單元的居住區、居住小區的定義與范圍有所不同,往往導致規劃和行政管理的銜接問題。
(二)配置標準與實際需求差別大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對居住環境的需求從基本的物質與安全層面轉向更高層面,對各項公共設施的需求日益強烈,導致社會發展的新需求與落后的標準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有些設施的使用率較高,造成供不應求,而有些則使用率很低,造成資源浪費。如社區中設置的圖書館與文化站的使用率不高,主要是因為社會的發展使得人們獲取信息的渠道多方面,人們可以通過電視、電腦、手機等代替傳統的報刊圖書獲取信息。
(三)控規編制與實施存在時間差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將“土地出讓規劃條件”作為城鄉規劃實施和開發建設活動管制的主要內容和程序之一,土地出讓條件是指由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作為土地出讓合同或者選址意見書組成部分的開發控制條件及要求,是以控規為主要依據的。然而,按照國家現有的規劃編制體系,每一層面的規劃都有一個周期,即便各項規劃編制交錯組織,覆蓋一輪控規的時間也需要較長時間。目前,土地出讓時間是不確定的,導致控規指標相對滯后,控規明確的配套公建要求,控規編制與土地出讓之間總是存在時間差。因此,土地出讓常常造成規劃條件、控規的經常性變更,這不僅加大了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量,也影響了控規的權威性,將導致規劃失控。
(四)設施的后續管理缺位較多
目前,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落實主要集中在規劃指標規范。屬于前期的控制,對后續的建設和管理欠缺充分的考慮,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
1.管理體制不完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幾乎涉及城市的各個職能部門,如教體局的教育設施、體育設施,衛生局的醫療衛生設施,文廣新局和公安部門的文化娛樂設施等。涉及部門多、管理機構間缺乏統一的協調和組織市造成管理混亂、低效的重要原因。
2.缺乏跟蹤監督管理,目前由開發商負責建設的配套公建物業在項目建設驗收后應移交市城建集團,一來公建設施移交情況得不到重視,具體使用情況監管不到位,為配套公建物業移交不到位和隨意更改設施用途的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二來,城建集團與區鎮、社區信息不對等,導致大量配套公建物業長期空置與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無地可落的情況同時并存。
建議:
(一)設施規劃層級與行政管理對接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基層管理者是社區居委會,而目前中山每個社區居委會所管轄的社區人口參差不齊,從2000人至35000人不等,且規劃單元與行政單元不對應的情況較普遍,若按照社區“小而全”建設模式,將造成社區級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的封閉性和內向性??紤]到重新劃分社區的復雜性,建議基于維持現狀社區區劃的架構,結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等國家標準提出的“居住區”、“居住小區”和“組團”的人口指標,設計與規劃之間的對接標準,將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分為兩個層級:
1.社區級,對應社區居委會管轄范圍,服務人口規模為3至5萬人。若社區人口規模未達到3萬人,也需要配備社區級公服設施,但空間規??山涍^分析研究后適當縮減。
2.基層社區級,對應村集體、一個或多個物業小區,服務人口規模約3000—10000人?,F狀村集體規模一般在3000人左右,長久以來的生活空間粘合度較高,建議作為一個基層社區單元考慮。新建大型住宅小區規模往往能達到3000人以上,也建議作為一個基層社區單元考慮。
(二)制定與時俱進的設施配置標準
在需求不斷變化,技術手段不斷完善,地方政府的經濟實力以及管理水平也在不斷變化的背景下,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技術標準也必須不斷進行檢討、調整和修正,才能保持其與時俱進的指導作用。建議市規劃局在考慮地方特色和時代性特征的基礎上,制定社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標準,特別要注重公益性設施的優化配置,該標準應包括設置級別、設置項目、設置標準等要素。在設置級別上,應自上而下保證社區級公共設施與城市公共設施的銜接;在項目設置上,應結合市場經濟的規律和社會需求,區分指令性項目和指導性項目;在配置標準上,應制訂適宜標準,在保證設施的運行質量和效率的同時,又具有可實施性。
(三)規劃咨詢提前介入土地招拍掛
建議在進入土地市場進行“招拍掛”時引入“規劃咨詢”環節。參考廈門2006年開始的土地“招拍掛”規劃咨詢(以下簡稱規劃咨詢)的做法,在土地出讓前,對擬出讓土地的規劃指標進行經濟技術論證,以及對規劃方案的空間環境進行模擬,通過一系列的分析研究,重新形成一套土地出讓條件,并經過土地“招拍掛”成為土地開發的合同條件。規劃咨詢是針對即將出讓的地塊,在整合控規及相關規劃的基礎上,根據新的市場形勢和發展條件,對原有的控規作出適當調整,“及時定制”土地出讓條件,能夠有效解決控規編制與土地出讓之間存在時間差的矛盾。此外,“規劃條件”作為對控規指標的深化、細化,需要重點關注的是公益性和公共性問題。因此,規劃咨詢應成為各類規劃成果整合落實到具體地塊的平臺,強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國有土地使用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引導和控制,有利于促進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工程符合規劃所確定的發展目標和基本要求,從而引導城市建設用地的科學合理利用和保障城市開發建設時序的健康運行。
(四)設施按功能分類移交相關機構管理
建議出臺《中山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建設施建設移交管理辦法》,對不同類型的配套公建項目,根據便于管理維護的原則,分類移交給相應的部門或機構。
1.教育和市政公用類設施屬于社會公益物品,建議由市城建集團或鎮政府相關公司接收后,按設施使用功能和管理要求,與相應單位協商移交管理或自行管理,如開關站可以由電力部門接管,負責運營、維護管理。
2.行政辦公類設施與社區居委會日常工作相關,建議按屬地管理原則,由鎮政府、區辦事處的相應部門接管,移交給社區、街道、村居委,負責轄區范圍內使用和維護管理。
3.經營類設施可由市城建集團和鎮政府相關公司通過租賃、自營等方式經營管理,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監管。
粵公網安備 44200002442543號